【中國制冷網】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源熱泵系統是指以巖土體、地下水或地表水為低溫熱源,由水源熱泵機組、地熱能交換系統、建筑物內系統組成的供熱制冷系統。
地源熱泵系統分為地埋管地源熱泵系統、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和地表水地源熱泵系統。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應用和使用地源熱泵系統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是本市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地源熱泵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地源熱泵辦)具體負責地源熱泵系統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地源熱泵系統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開發區)、縣(市)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和應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水利、環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及應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地源熱泵系統的建設及應用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注重效益和開發與環境保護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對采用地源熱泵系統的項目,系統用電和水資源費的收取享受市政府有關優惠政策。
第七條 采用地源熱泵系統供熱的區域,享受市政府給予應用燃煤供熱區域的全部優惠政策。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對在地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九條 市建委應當會同規劃、房產、水利、環保等部門制定《沈陽市地源熱泵技術推廣應用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凡符合沈陽市城市供熱規劃和地源熱泵技術推廣應用規劃要求,并具備應用地源熱泵技術條件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以及耗能大的單位,應當建設地源熱泵系統。
第十一條 應用地源熱泵系統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一)建設單位履行立項核準手續后到市(各開發區)規劃和國土資源部門辦理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市地源熱泵辦根據市規劃、房產、水利、環保等部門出具的擴初設計審定、地下水資源論證、井位布置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意見,經綜合論證后出具地源熱泵系統建設意見書;
(三)建設單位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熱源井經驗收合格后應當到市水利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
(四)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并履行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地源熱泵系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并執行《地源熱泵系統工程技術規范》。
熱源井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水管井技術規范》的規定。
第十三條 地源熱泵系統的設計單位應當采取可靠回灌措施,確保置換冷量或熱量后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層;與地下水接觸的部件應當采用對地下水無污染的耐腐蝕材料,防止污染地下水資源。
第十四條 安裝使用地源熱泵設備的單位必須使用已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地源熱泵設備,機組中的冷凝器、蒸發器按照特種設備管理。
第十五條 地源熱泵系統抽水、回灌過程應當采取密閉措施。抽水管和回灌管必須設置水樣采集和監測裝置。禁止將地下水供水管、回灌管與市政供水、排水管道連接。
第十六條 地源熱泵系統交付使用前,應當進行整體運轉和調試。系統調試完成后應當編寫調試報告及運行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對應用地源熱泵系統供熱(制冷)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重大技術問題,市地源熱泵辦應當組織專家做好技術論證工作。
第十八條 對從事地源熱泵系統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熱泵設備供應單位實行備案制度和市場清出制度。
第三章 應用管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持地源熱泵系統驗收備案和有關文件到市(開發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地源熱泵系統運行手續。
第二十條 地源熱泵系統投入運行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定期對地面和建筑物沉降情況進行監測;市水利部門應當組織做好地下水資源普查和水量變化的動態監測工作;市環保部門應當組織定期進行地下水質和生態環境監測,并對回灌水進行取樣檢驗和登記。
供熱單位以轉讓、出租、質押等方式處分地源熱泵供熱資產或經營權變更時,應當向市供熱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一條 使用地源熱泵系統的單位必須確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回灌水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抽水井和回灌井必須分別安裝計量水表并實行強制檢定,實現水量實時監測。對于地下水未能全部回灌的,市水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查清原因,監督責任單位采取相關技術措施或者增加回灌井的數量,確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
第二十二條 地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地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用的應急預案,對建設應用中出現的水質污染等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關措施排除險情。
第二十三條 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單位或者供熱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系統整體調試后編制的運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應當定時對熱源井及熱泵機組設施進行維修和保養。
建設單位對地源熱泵系統應當按照規定實施保修,保修期后,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養護。
第二十四條 地源熱泵系統操作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技術培訓。
第二十五條 采用地源熱泵系統供熱、制冷的收費,按照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地源熱泵系統建設應用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設備安裝)、監理、使用等單位的違法行為由市建設、房產、水利、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于熱源井的施工造成回灌困難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于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對建設單位按照未能回灌的水量處以3―5倍水資源費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供水管、回灌管與市政供水、排水管道連接,責令責任者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抽水井和回灌井未安裝計量水表,責令使用單位立即安裝計量水表,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對破壞地源熱泵系統建設和應用,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沈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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